
強制執行不動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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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25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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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強制執行法第95條:案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
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
是依據上開法文規定,在特別變賣(公告應買)的3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可以隨時聲請停止公告應買,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再按地91條: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是債權人可以以當次拍賣所訂之最低價額承受 ,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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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9-25 22:45 最後編輯日期:115-09-25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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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問題,經驗豐富 1、流標後聲請減價拍賣,實務上執行處於公告期滿無人應買即視為該次拍賣終結,債權人可於流標後具狀聲請,惟法院多會待該次應買公告期間屆滿、確定無人投標後才會受理減價拍賣之聲請並排定期日,故建議於公告期滿翌日即遞狀為宜,過早聲請恐遭退回或延後處理。 2、第4拍流標後,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當場表示願依該次拍賣底價承受,屬強制執行法所定債權人承受制度,屬合法權利行使。承受價金部分,債權人得以其應受分配之債權額與應繳價金抵充,惟仍須依執行分配順位計算,如有優先債權人或其他債權人存在,仍應按比例扣抵,不得全額扣抵。 3、承受聲明及抵繳金額計算涉及分配表編製、優先受償順位認定等細節,建議於聲請前先確認執行卷內其他債權人及抵押權登記情形,以免影響承受效力或遭他債權人異議。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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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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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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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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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0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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