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債務人是負責人,可以請求法院跟第三人(公司負責人及債務人)收取薪資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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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01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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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債權債務強制執行問題,經驗豐富
1、調解筆錄具執行名義效力,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可持該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另行起訴。對於薪資債權,可聲請對第三人(即債務人任職公司)核發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命公司按期將薪資提撥款項交付執行處。
2、公司若收受扣押命令後拒不依法扣交,恐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對該公司(第三人)逕為執行;但不能未經程序就直接查封公司名下其他財產,須先聲請調查債務人對公司之薪資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再依法聲請換發執行名義或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確認債權存在。
3、建議先聲請查報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併聲請對薪資核發扣押及收取命令,若第三人不配合,再評估對其提起訴訟或聲請對其財產強制執行,同時可調查債務人是否有隱匿財產、脫產情事,必要時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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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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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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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02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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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對方沒有依照調解筆錄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對方擔任負責人,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薪資,如果公司否認,可以提起確認薪資債權訴訟。
3、如果有其他脫產行為,也可以一併提起脫產行為訴訟。(要求第三人把財產還給債務人讓您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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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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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0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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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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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02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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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第 15 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 18 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是本件倘債權人係以上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非有妨害或消滅債權人債務事由發生,提起異議之訴,否則強制執行並不會停止,再者,債務人倘在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可能亦會有刑法第356條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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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1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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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您可以直接對公司發扣押並收取薪資,由於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您可持調解筆錄及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在該公司的薪資債權。法院會核發扣押命令,且後續會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即准許您直接向該公司領取扣押的薪資(通常為薪資的1/3)或扣除勞健保及維持生活所需後的餘額)。
2、 若公司不配合,您還是不可以直接執行公司財產,因為債務人是個人,欠錢的不是公司,您不能拿個人的債務去查封獨立公司的銀行存款、辦公設備等。但是,如果公司收到法院命令後置之不理、不代扣薪資、或虛報債務人已離職、沒領薪水,您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直接向法院聲請對公司逕予執行。
3、 相關規定:
(1)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
「I.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II.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2)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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