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追加執行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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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05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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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債權債務執行程序問題,經驗豐富
1、法院就執行程序並無主動通知併案債權人就「新增執行標的」參與分配之義務,執行法院僅就原執行名義範圍內之併案債權人為通知,保單屬另一獨立財產標的,C若未主動聲明參與分配,權益可能受影響
2、C若欲就A之保單求償,應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於法院公告或分配期日前主動聲明參與分配,否則恐生逾期未能列入分配之風險,B、A亦可能因此涉及債務清償責任分配爭議
3、建議C應持續查詢執行案件進度,並於B追加執行保單後,儘速向執行法院遞狀聲明參與分配,以保全自身債權,避免因未及時聲明而喪失受償機會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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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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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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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05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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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知有前項債權人者,應通知之。知有債權人而不知其住居所或知有前項債權而不知孰為債權人者,應依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其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第二項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亦同。執行法院於有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情形時,應通知各債權人及債務人。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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