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下山與汽車擦撞無報警
- o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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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9-22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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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時與女友2人騎機車環島 到花蓮赤科山。
下山時,時速維持在20~30,
在一個轉彎處和一台上山的小客車擦撞了(我的機車前方左側撞到對方的車牌上)
因為轉彎的反光鏡模糊(很髒),我當時看過去是沒有車(相信對方也沒看到)
但為了以防萬一我往右邊靠過去(當時以我的方向下山是左彎)
對方和我方都沒事,機車也沒有倒
對方一下車就開始破口大罵,但當時已經下午六點我急著趕路到
台東市投宿的地方
所以在沒報警也沒有做任何動作的情況下我就離開了
本以為在對方肇事責任較大的情況下對方應該不會有所動作
(對不起我的觀念錯了)
結果在昨天接到了到案說明的單子
要帶著當時騎的機車到當地的派出所到案說明想要請問
1.我覺得肇事責任對方該負比較大,因對方的車速與開車的魯莽
(但還沒有做鑑定,而且我下個月才會買行車紀錄器等於是我沒有任何證據)
如果要單純和解我覺得我吃虧(屏除沒有先報警的部份....)
2.當時很不理性的沒報警沒做任何處理是我的錯,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才能讓自己不吃虧。
3.因為我還是學生,目前還在高雄讀書,但我母親跟我說單子上(我的戶籍地在台中)要請我到當地的(花蓮玉里)派出所說明,請問有辦法讓我可以在高雄的派出所
作筆錄與說明嗎?
因為是學生現在開學了假日也有家教與打工,這部份真是非常的後悔
沒有報警與做任何動作是我的不對,已反省
但後悔已經沒有用了
請問一下接下來有關到案說明的部份我該怎麼做呢?我還需要補充什麼資料與詳細的部份說明
還請不吝指教
希望能給我一些建議,和更正觀念
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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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09-23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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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案子,因為對方沒有受傷,因此不構成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亦不會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此外,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只處法故意,不處罰過失,所以根據你的陳述,你的行為也不會構成此罪。
關於管轄的問題,因為發生事故的地點在花蓮,所以該地的檢察署及司法警察對此案之偵查有管轄權,你可以陳情請求移轉管轄,可是我認為花蓮警察局應不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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