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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是否可以電子書面的方式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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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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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我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對方,發生事故地點在台中,我也住台中,但對方住台南,若要當面和解勢必得在台南,請問是否可以電子書面的方式簽和解?

    另外關於對方損害部分,車尾的部份(保險桿,排氣管,燈)無疑是我的責任,

    而對方車頭的部份,當下他們認為是我推撞的,但是事後想想在塞車情況下,走走停停,車速不快,對方保險桿又都是改裝的,很軟,不太可能推撞,而是對方自己撞前車的,請問要如何釐清責任?

    初步分析研判表有辦法釐清責任嗎?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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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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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首先不管是追撞(對方車輛行進狀態)或是推撞(對方車輛靜止狀態)都有可能發生對方車輛再撞到前車的情形。加上當時據您所稱是塞車走走停停,爭執點應該不在於對方保險桿的軟硬,而是對方車輛與前車是否有保持安全距離。這部分若當時初步分析研判表未提到,可能就要請肇事委員會來做個判定。 關於和解方面,因為和解本身也算是契約,並沒有一定形式的要求,書面方式是確保事後有一客觀的證據可以證明。電子書面的方式簽和解不是不可以,但是本身可能會有風險,譬如說您沒有親眼看到對方簽名蓋章,若對方事後又說不是他簽名蓋章,反而徒生爭議。建議還是當面簽署和解書會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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