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會有案底嗎???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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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2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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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相信您也常常看到,現在社會新聞很常有男女朋友分手發生糾紛而釀成悲劇,建議您冷靜一點去處理才不會事後讓自己後悔。至於您前女友去報案,可能是您把她的手抓紅,也有可能是您提到要把照片放上網路。這部分要看您前女友到底是去報案對您提出告訴,還是說只是去警察局備案。如果只是備案的話尚不用緊張,如果是提告的話,以目前證據來說應該也不是很充分。
總之,建議您現在就保持冷處理,可以好好溝通的話當然最好。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taipeilaw.com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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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25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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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您的敘述,您把對方手抓紅的行為可能不至於成立傷害罪,因為手部暫時紅腫還不至於構成傷害行為,但是如果對方有驗傷單時,又另當別論。又事實上,讓對方不要走的行為是不是會成立妨害行動自由罪或強制罪,還有討論空間,因為邊走邊抓對方仍可行走,可能還未達到強制行為的程度。至於您跟對方嗆聲說要把照片給各大報刊登或在網路上給大家看,讓她嫁不出去,的行為,則可能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也就是以加害對方名譽恐嚇對方。由於恐嚇危害安全罪並非告訴乃論罪,對方是無法撤回告訴的。如果到時檢方開始進行偵查,甚至起訴您的話,您或許可以和對方和解,法院原則上會因為當事人有和解而依職權不起訴或從輕量刑的。
(2) 俗稱為良民證的證明,其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記載的事項為「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的紀錄,至於緩刑、拘役、罰金或是緩起訴處分期滿未被撤銷、不起訴處分等均不會列入記載。另外未滿18歲所犯的案件,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也不會記載上去。所以就本案件之處理,請審慎為之。
(參照刑法第277、302、304、30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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