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屋況表亂寫 地政局說"無法可罰"??? 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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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 個人認為該仲介仍違反上開規定 所以地政處人員之見解是有問題 而且若因此而造成您的損害 也可以依該條例第21條第3項向仲介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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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個人是認為地政局認知有所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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