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銷售商品在不知情下誤觸商標法
- 裝死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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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27 13:50 最後編輯日期:101-12-2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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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教在網路上銷售大陸商品,現已成為被告方,因在之前警局傳喚作筆錄才知商品上商標LOGO已被大陸人士於2010年11月在台申請註冊,且於2011年11月公告,在作完筆錄後經過再查證下,發現引進銷售商品之供貨商已於2005年申請在大陸註冊商標,且於2009年1月公告,並有先早使用之事證,且發現台灣註冊的商標,有明顯盜用大陸商標圖案,請問這樣台灣這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條款之規定中的意圖仿襲的部份,因台灣與大陸之商標採用屬地主義,先註冊先使用,若提出意圖仿襲這部份的相關事證,未來上法庭被告部份是否有勝訴,或者說一定要向註冊財產局提出評定較有勝算,還請律師們幫忙解答,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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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27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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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商標是採屬地主義,但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而本件您應先主張打掉對方的商標,所以建議您向智財局申請評定.以利將來在刑事上主張.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裝死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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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27 15:49 最後編輯日期:101-12-27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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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感謝謝律師的回覆,關於您所指出的主張第12款打掉商標,目前正在準備相關事證,其中的「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已搜集到相關之事證,但以下幾點該如何搜證:
1.其中的「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這部份相關事證又該如何搜證ㄋ,因申請人是大陸人士,以我們的角色根本無法太過於深入去探討到該人是大陸哪人,因就我的供貨商所提供之消息,該申該人應該與他無契約、業務往來,且未授權在台灣註冊商標,那關於「地緣或其他關係」的部份又該如何提證ㄋ?
2.因我的供貨商主要經營為店面、批發、大陸淘寶網等多方通路經營,又該如何提出「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呢??
3.想請教依圖形上來看,在台灣註冊的商標是否有違「著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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