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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為詐欺嫌疑犯

  • 冰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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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0-05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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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於今年9月再王網路遊戲 認識一名自稱新加坡華僑男子林偉亮

    該男子不知位何能讓人很快相信他的謊言

    他在9/24時像本人借多餘提款卡,說因來台未滿半年無法在銀行開戶

    請求我將提款卡借與他使用,但存摺和印章則是由我保留著

    原先我還猶豫著,但當時基於同情心和相信他的謊言而將提款卡借予

    因為他當時對我說錢是他朋友從國外匯給他.是他之前玩股票剩餘的,因怕被家人發現而拜託我

    我後來被照著他的指是將卡片透過新竹空軍一號貨運寄往桃園南崁站去

    寄出去之前我是抱著救助的心情,而在寄出之後隔天9/27本想去辦理停戶來惡整他

    但因當時生理期快來人不舒服,因而未去處理

    10/1收到銀行通知表示我借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當時因銀行週休因素,因此我到星期一才到銀行詢問之後發現確實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之後我也親自到派出所報案作筆率

    查出該男利用我的帳號詐騙他人錢財

    因他的交易全部都在9/27,而我在當日人是在補習班看書(櫃檯人員可以證明,此外補習班也要填寫座位登記表)

    以上陳述我想請問

    我提供當日9/27當日消費發票和補習班能證明我當天在場証明

    以及我和該男子關於提款卡部分的談話內容可作為證據嗎?

    另外我也可以提供照片給警方請他們去查閱9/27銀行監視器畫面

    因為我在9/27當天並沒有到銀行去,除了騎車經過之外

    因為這件事使我的帳戶成為警示帳戶

    連帶影響其他帳戶

    這部分我想請問如果這樣子我能使用櫃台領錢嗎?

    我看過一些文章表示必須要辦理薪資轉護者才可以

    但我目前沒有工作,雖然住家裡,但有些時候還是需要一些生活開銷

    警示帳戶解除須等法院判決確定,這半年我不可能完全不吃喝

    就算不吃喝,每月也需加油錢

    還有我每月的保險金自動扣款是否會受影響

    最後要請問我在此案件中是否會被判決有罪

    我翻閱過刑法條文意圖未他人或自己不法所有的話刑期是3年以上

    雖然我這人很愛錢沒錯,而且也愛騙吃騙喝(就是叫人請我喝飲料而已)

    但我絕對不會去做出詐欺騙錢的行為

    這點我敢對天發誓,倘若事後檢警單位要對我進行測謊

    我也敢面對.因為我相信司法會做出公平判決

    是我做的我就會承認,但不是我做的事情,我就不會承認(因為沒人會去承認不是自己所犯之事)

    在此麻煩各位律師和此網前輩們了

    謝謝

     

     

     

     

  • 冰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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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0-06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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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當時是心軟加上基於幫助朋友的心情,而不是要幫助對方詐欺

    如果我要幫助對方詐欺的話,我就不會把跟那人的談話紀錄提供給警方了

    因為如果我是共犯之一,那麼這份可能是我保命符的談話紀錄

    我又怎們可能會供給給警方呢?我和對方決對會拿這份談話內容作為互相威脅對方的把柄

    如果我當初真的知道對方要詐欺又怎麼可能答應對方的要求呢?

     

  • 冰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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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0-07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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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有明文規定不能以不知法律作為無罪依據

    但是我是被對方欺騙而相信對方是要存自己的錢而將帳號借予

    我的即時通談話紀錄能夠證明

    如果因為這個原因,那麼鄰居到我家說要剁雞肉,因為家裡菜刀太鈍所以像我借菜刀

    結果鄰居不是用來剁雞肉,而是拿去砍人

    那我是不是也要以刑法271來被判刑呢?(因為菜刀是我的)

    我不是要為自己行為開脫

    如果我有做的話,早就跟對方撈ㄧ筆錢跑路去了

    我怎麼可能會在這留言問問題呢?

    犯罪受懲處天經地義,但是如果是被欺騙情況下而出借自己物品

    而對方拿去犯罪,自己也要受懲處

    那麼法律是否為不公正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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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7-19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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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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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5-31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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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之適用,及洗錢防制法之犯行,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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