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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購買贓物並且使用了

  • 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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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0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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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初以低於市價跟朋友購買手機(無購買證明),在買的當下朋友是說二手的之後才說是贓物

    後來想把手機還給朋友時已經找不到他了

    現在手機的失主去報案要求我以現金兩萬塊賠償

    然後他就可以去警察局銷案不置於讓案子移送法院,否則要對我提出告訴

    想請問這樣要求合理嗎?還是我應該就讓案子移送到法院?

    如果是移送到法院去判,會被關嗎?

     

  • 王耀星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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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04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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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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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06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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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贓物罪的規定,必須在買的時候就知道是贓物才會成立贓物罪。依您的敘述,您可以主張自己並非故意買下贓物,雖然售價比市價便宜,但仍是二手行情價格,所以根本無法料到這隻手機贓物。由於贓物罪並非告訴乃論罪,所以對方沒有辦法撤回告訴,檢方仍然會依法辦理。不過一般來說,如果您已與對方達成民事和解的話,縱然提出告訴,檢察官也可能就不會起訴案件。如果案件起訴到法院審理的話,您當然還是可以以前面所述”不是故意購買”的理由抗辯,而且依贓物罪的刑度而論,即便判有罪,還是有可能緩刑或是易科罰金,所以並不一定會被關。

    (參照刑法第34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