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的facebook不定期影射、毀謗同一辦公室的其他同事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1-15 12:02
- 文章人氣:473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回覆 cathy 的發言內容:
如果在臉書上所指陳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毀損特定人之名譽者,應已構成誹謗罪,又若僅僅是單純地抽象漫?者,則是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不過總結來講,重點還是所謂的「影射方式是否足以明確地讓其他閱聽之人得以因此獲悉足以貶損某特定人名譽的資訊,亦即這個資訊要與提告的被害人間是有一定明確的連結才行。
另外提醒您,不論是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若未提出告訴,檢警依法無法主動偵辦,並務請注意告訴期間(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
如果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詢問,謝謝!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