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訴?內容要怎麼寫才能併案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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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2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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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另該法第252條明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綜上可知,告訴期間之限制乃係對於告訴乃論之罪之所設之法定提請追訴期間。所以就你所述事實,必須要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才是合法,否則針對已逾告訴期間之告訴案件依法應直接予以不起訴處分。
若沒有超逾告訴期間的話,關於併案的方式,你可以私下MAIL來問我。
有關你的案件,最後的癥結應該會是在雙方賠償責任如何釐清這部分,當然如果他有提告過失傷害而你也確有過失,而你這方面沒有辦法提告刑事,當然在談判的籌碼上就會有所影響。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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