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有客人以偷竊得來的外幣到我工作的外幣收兌處兌換成台幣,
如果我因疏忽,未完整登記該名客人的身分資料,
參酌民法與刑法的相關規定,請問故買贓物罪是否仍成立?
若該筆收兌未確實登記身分資料、申報予主管銀行,
除違反銀行內部管理辦法而被記缺失外,
是否觸犯其他法條?
若我提供作為證據的買入登記,與先前我做的筆錄,以及偷竊嫌犯的口供,
在時間及價錢上有出入,請問檢察官可能會採信何種說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有故買贓物罪問題,或只是行政缺失,重點在於您如何去證明您沒有故買的主觀犯意,此需從客觀證據來證明,為本件之重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感謝謝律師的回復!
請問這是否能援引民法951: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被害人於法律上已無返還回復之請求權者,亦非刑法上所稱之贓物,而難謂成立贓物罪?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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