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沒人性的補習班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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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2-20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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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6條第1項、第5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循上規定,本件應先釐清你究竟有無在收到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的話,則該支付命令就會產生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既判力、執行力),而在系爭的法律關係上發生不得再行爭執的確定效力,嗣後,待對方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後,則可進一步持該確定的支付命令對你的財產、所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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