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商偷竊 店家不和解

- 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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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0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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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個朋友,最近因缺錢 昨天 偷了超商的東西 被抓到 超商報案 通知帶我朋友 去警察局作筆錄 而後移送至地檢署 當天晚上飭回 據我朋友說 他跟檢察官說很後悔,坦承當天偷一瓶飲料 及 關東煮 價值約70元,也坦承在二星期前也曾偷類似價值的商品。 在今天早上 我朋友帶著和解書 想跟超商店長和解 超商店長卻要我朋友在和解書上改偷竊金額為1000元 才願意和解 我朋友不肯,於是找我來幫忙說情,結果店長一口回絕不願和解,並且趕我們走,我們只好悻悻然離開 我朋友的確在那一段時間常常去那家店消費,而那家店那陣子據店長說失竊不少東西 我朋友肯定他只偷過兩次,金額不過二百塊以下。那店長說有兩次錄影資料 但卻獅子大開口要我朋友賠1千 可惜我朋友並未錄到與店長的對話 想請教律師 竊盜罪 是刑事公訴 是不是要民事和解 才可能判不起訴或緩起訴 若和解不成 會很嚴重嗎? 這樣會被視為累犯嗎? 開庭時 若店家仍咬定我朋友要賠一千,是否可要求店家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另外想請教律師 煩指點迷津 指導後續教戰守策 避免不利 感謝幫忙

- 劉政杰 (劉政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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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0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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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小范 的發言內容: 因為刑事竊盜罪,若非親屬間竊盜,則屬非告訴乃論,所以既然對方已經提告,則檢察官多半會要求您朋友要跟商家和解,否則檢察官多半會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至於「累犯」部分,法律上的「累犯」是指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所以你朋友的狀況,應該會有的問題是,數罪併罰的問題而非上開所稱之累犯,基本上有和解才會有緩起訴的機會。 劉律師敬上
- 如有任何疑問,或想進一步詢問律師本人(0919-253-542),歡迎預約現場諮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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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3-10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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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是和解非有強制性,調解除非係由法院抑或區公所調解成立方會有法效性,您可以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陪同參與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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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是和解非有強制性,調解除非係由法院抑或區公所調解成立方會有法效性,您可以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陪同參與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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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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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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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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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和解非有強制性,調解除非係由法院抑或區公所調解成立方會有法效性,您可以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陪同參與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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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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