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委託一專案與某個自由工作者,付完第一筆訂金後,對方有執行工作內容部分,後有追加工工作項目,另外議價,因此又支付第二次訂金,但本次支付後,對方卻無執行交付任何內容,且多次會議無故不到,電話也多次推延完成日期,也不接電話,
請問我可以主張對方為詐欺行為嗎?(第二次支付訂金未交付任何資料)
或僅能依雙方合約違約金約定內容請求損害賠償? (若提告詐欺,也依然可用合約內容請求損害賠償嗎?)
謝謝
管見以為:要證明到有刑事詐欺罪恐怕很困難。這應該是一個民事上的契約糾紛債務不履行(遲延給付)。你若因債務人之遲延給付受有損害,得請求賠償你的損害。若是你想解除契約,也可以引用民法254、255、259條請求回復原狀 --> 不過這還要看你們訂立的契約性質上是買賣抑或是委任或承攬而定,如果是委任或承攬,恐怕只能夠終止契約而不能解除,也就是說你只得請求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以及扣掉契約中止前所花費費用的金額。
回覆 Jerry 的發言內容: 管見以為:要證明到有刑事詐欺罪恐怕很困難。這應該是一個民事上的契約糾紛債務不履行( ... (恕刪)
管見以為:要證明到有刑事詐欺罪恐怕很困難。這應該是一個民事上的契約糾紛債務不履行(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
但與對方為兩案,A案進行中另簽B案,A案可依損害賠償提民事訴訟,
但B案是否能以明知無法執行以詐術欺騙金錢為詐欺?(因對方確實無交付任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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