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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相關問題

  • 邪惡小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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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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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一下

    之前任職公司,因網頁上的圖片被控告著作權

    但因為時間久遠,已無人記得圖片是誰復製下來存在公司伺服器上

    所以公司就去找到系統紀錄,發現當時上傳此張圖片到伺服器上的登入帳號是我

    但當時這個帳號有共用

    之前以證人身份出庭了三次,在第三次時被轉為被告

    想請問我接下來該如何處理此事件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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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3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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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您目前已經從證人身分轉為被告身分,顯示檢察官目前係認為您是有犯罪嫌疑的,建議儘速攜帶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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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13 17:40 最後編輯日期:102-03-1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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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準此,違反著作權法而涉及刑事責任者,除了是觸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情形(1.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2.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以外,均屬告訴乃論

    綜上,本案應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建議你除了針對事實小心釐清以外,另外和告訴人對應方面務請設法保留一下和解的空間,之後會比較好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