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相關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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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13 17:40 最後編輯日期:102-03-1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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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準此,違反著作權法而涉及刑事責任者,除了是觸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情形(1.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2.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以外,均屬告訴乃論。
綜上,本案應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建議你除了針對事實小心釐清以外,另外和告訴人對應方面務請設法保留一下和解的空間,之後會比較好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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