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和解書的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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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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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形成其私法上法律關係,因此若經各方同意而簽具協議書,自對於簽署之人均有拘束力。
本件您的朋友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和解內容並沒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則除非能夠主張為和解之意思表示是被詐欺或被脅迫,而撤銷原來之意思表示,否則在法律上自應受到和解協議之拘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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