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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被告人投資土地不成,不願全額歸還本金給我。

  • 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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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20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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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問題想請教一下,目前我有一個官司是關於侵佔罪的。

    日前我有投資100萬於被告人,被告人於投資土地不成後將原款全數收回,但卻不願全額歸還本金,於是抗告。 但經我查証,我們原本的投資意願書上的投資標的物,不是他投資土地(寫甲卻買乙),且他也將我們投資的100萬由他的私人帳戶,轉到他的公司帳戶下去做運用,並且我本來有要找他合解的,可是他卻開出了要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歸還,一個月還一萬,共要還6年(因為合解金額是72萬),還有要求我們要給他他的律師費,當然我是不予合解了。我想問的是,只要他有還款意願就不構成侵佔罪了嗎?另外還款的金額及方式可以任由被告人決定嗎?難道這樣不構成侵佔嗎?如果對方沒有和我們和解刑事案件會不起訴處分而結案嗎?或這樣會不構成侵佔罪而結案嗎?

    麻煩您幫忙回答一下,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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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2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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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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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2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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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成立侵占罪,必須具備占為己有之意圖,對方一旦進行了侵占行為,縱使事後還錢也不能脫免刑責。依您的敘述,既然對方已經約定用途,卻將您投資的100萬由私人帳戶轉到公司帳戶下去做運用,而沒告知,應該是有把100萬元占為公司之用的意圖,而脫離原來投資的目的,原則上會成立侵占罪貨詐欺罪。依照民法,對方還款應該是要一次返還本金100萬以及利息,而不是由對方自己決定的金額與方式;但雙方和解的話,則是按照雙方同意的和解條件來處理。如果雙方沒有成立和解檢察官應該不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參照刑法第33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