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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保護令,擔心前夫找朋友麻煩,可以替朋友申請保護令嗎

  • 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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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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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去年申請到保護令,也於上個月月中協議離婚,但目前交了一個外國男友,他在台灣拿工作居留證工作,我怕前夫會去他工作的地方胡鬧,因為他有威脅我說,不要惹火他,不然他就要去男友工作的地方鬧,讓他被遣送回去,因男友是巴基斯坦藉的,要入境台灣不是那麼容易,我擔心萬一前夫真的跑去鬧怎麼辦,可以替男朋友申請保護令嗎?謝謝!前夫已違反過一次保護令!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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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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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護令的對象是指有一定親屬關係或同居關係之人 男友的部分 可能不在保護範圍之內 至於如果有其他刑事犯罪情形 當然是可以依法主張權利 提出相關告訴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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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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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只要我跟男朋友同居或是訂婚就可以嗎?

    前夫一直傳訊說他要孩子的監護權,當除協議書上已寫清楚孩子歸我,他想用我在外交男朋友來提出監護權的申請,請問他拿到監護權的機會大嗎?如我在上面所說,法官已徹掉他的緩起訴,也把他的案件往上呈報,等開庭而已!可能罰錢,可能關幾個月!這樣他還能爭取監護權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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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1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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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緩起訴處分的話,則案件即回歸到偵查狀態,由檢察官視現在證據是否充足,若罪證充足的話,即可能直接起訴,相反地若罪證尚有不足的話,會再續行偵查。

    所謂監護權之改定,是指監護權人對子女有照顧不週的事實,而由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審慎考慮相關情事後將原來子女監護(親權)之行使狀態加以改變。其次,依家庭暴力防制法的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所以您的前夫在爭取小朋友的親權部分基本上法院就已先行認定由其行使監護是很不利於子女的,若您的前夫無法提出相當反證說明由其擔任監護對於子女之利益比由母親擔任更好的話,法院不致會有改定之可能,何況您並未有對子女有照顧不週的事實,法院並不會輕易改定監護權行使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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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1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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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您無法為您的男友以你前夫為相對人聲請保護令,因為您現在的男友與您的前夫二人之間並不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關係...沒有構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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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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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0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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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當初有協議監護權歸您,則除非對方可以舉出由您擔任監護人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事,並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否則原則上還是由您擔任監護人,另外家庭暴力者,是被推定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因此本件您爭取監護人是有一些有利的因素的,但是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才能進一步的判斷,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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