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越界的房子,法官要我舉證對方為蓄意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4-01 14:46
- 文章人氣:479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初步來看,本件應該是在起訴前階段所設定的訴訟主張上選定了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之請求權來做主張,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 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此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循此,本件若無法舉證則恐怕會遭法院判決敗訴。
詳細情形建議你將書狀及相關資料提供給律師看過,俾以進一步研議後續可行之訴訟方向,否則固執於無法舉證之項目再繼續進行訴訟下去恐怕對您不利。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第 1/1 頁
- 1
共 4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