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繼承問題
- 朱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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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10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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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的父親已過世多年了,當初在大家都都沒什麼法律常識的情況下,繼母(二房)把父親名下的土地房子都過戶繼母的名下,現在繼母已往生了,在大家弄得不甚愉快的情況下協議把財產過戶到父親所有的兒子名下共同持分,女兒方面願意拋棄繼承,由繼母那邊的兒子負責去辦理繼承事宜,前些日子稅捐機關寄來一份公文,內容是提醒我們可以提出申請自用住宅之類的事,但他公文上正本所列的名子是父親所有兒女的名字,令我有些不解
1.先過戶到每個子女名下是辦理繼承時的過程嗎?(因為當初女兒部分他們是要拋棄繼承的)
2.辦理繼承的印鑑證明跟戶籍謄本的有效時間是多久?
因為印章已經拿去半年以上了,至今尚未歸還
若已是共同持分,之後的程序還會需要這些資料辦理嗎?
3.如果現在財產已是所有小孩共同持分,之後繼母那邊是否能在我們(大房)不知情的情況下把財產只過戶到繼母小孩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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