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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屋問題

  • 小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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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2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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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是真的不知道當初購買的是海砂屋,那丙請求時甲也要賠償嗎?

     

    某甲於95年11月間透過A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之加盟店B業務員丁,向某乙買受房屋乙棟,由乙出具『氯離子含量測試報告』乙份予被告某甲,以保證系爭房屋符合標準,非屬海砂屋,甲並經乙要求,於前開A公司所出具之定型化契約勾選不得要求進行氯離子含量檢測。系爭房地經甲於96年3月間轉售於丙後,竟接獲丙通知系爭房屋經其送請『氯離子含量測試』後發現,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業已超出標準值甚多,請問丙得主張權利為何?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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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2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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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丙可以向甲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回復原狀,但應注意時效問題,丙向甲解除該買賣契約後,甲可向乙及仲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但本件應注意者仍是時效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小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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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21 14:08 最後編輯日期:101-06-21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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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請問一下丙向甲主張解除契約時效問題是什麼時間呢?是說幾年或者多久過了就不能解除了嗎?那麼甲是可以分別跟乙與仲介公司要求賠償嗎?同樣時效是多久呢?那乙算是詐欺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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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2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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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所以時效有五年,乙若出賣時即知該房為海砂屋,當然就可能成立詐欺,另外,甲可以分別跟乙與仲介公司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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