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贈與及保證人問題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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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7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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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您將該房屋贈與給姐姐後,您名下的財產便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債權人是有可能主張您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其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因此本件是否會引發爭議,端視債務人是否如期清償?您名下其他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債務?等因素,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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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8 14:35 最後編輯日期:102-04-2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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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您所述恐怕得留意,買賣或者贈與會不會有構成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行為而遭到債權人撤銷不動產移轉登記之問題。建議您可與律師約詢時間,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律師,以俾進一步討論確定可行之辦理方式,待確定沒有法律問題再行辦理,如此應較妥當。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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