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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借據要錢問題

  • 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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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9 13:21 最後編輯日期:102-04-29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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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上律師朋友好 請教關於

    於民國101年1月間,借貸與前女友20萬元,未寫借據,當時說有說分手後,在討論怎麼還

    於101年9月時,兩人已MSN約定每個月還5000元(無對話紀錄)9/4當天有見面交還5000元

    約定之後按月匯款,但女方卻沒有照約定走,有傳簡訊催討都無音訊,

    目前手上只有他傳的簡訊大概是說當初20萬是很急才跟我開口 

     

    請問這樣子可以當成證據法律的手段催討嗎?  

     

    如果要走法律途徑  流程大概是怎樣呢?  官司贏了也有可能拿不到錢嗎?? 

    有辦法從她薪資戶按月扣錢給我這樣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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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9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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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
    從而本件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之後依該簡訊內容交付20萬元之事實的話,是有機會可以獲得勝訴判決的,至於之後若對方不願清償之情形下,則必須透過強制執行其財產、所得(薪資等)來獲得受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國偉 (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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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30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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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大致流程:

    建議先以簡訊聲請支付命令,如對方異議則進入訴訟程序,對方未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即可為執行名義。

    二、官司贏了也有可能拿不到錢嗎?

    這點要看對方現在有無財產而定。 

    三、有辦法從她薪資戶按月扣錢給我這樣嗎?

    如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對方有薪轉帳戶,即可按月扣款償還。 

    以上供參 祝一切順利

  • 以上供參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祝一切順利 黃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