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種情況我可以提告嗎?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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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04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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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對方故意在跟別人交談的電話中,指摘您是垃圾等,當時除了您以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場?如得以證實其他人得以聽聞,則可能涉及公然侮辱;至於簡訊的部分,得以主張對方的簡訊內容係涉及加害您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證據及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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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05 14:58 最後編輯日期:102-05-0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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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罵人的內容並沒具體指涉事實而為抽象漫罵,故不會構成誹謗罪,而是有沒有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依照上述說明,本件在場人員除了罵人及被罵的二方之外,若僅為一人或二人恐怕即不構成「公然」狀態,從而也不會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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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0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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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的部分您可以參照一下刑法的規定,必須對方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實進行惡害通知才會構成,本件對方若只有講了一句要你好看,而無其他即將加害您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以上五者擇一)之陳述內容,應該沒有刑法第 305 條構成恐嚇危安罪。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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