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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在交往其間買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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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4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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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方在交往其間買了很多名牌包和飾品 之前還有買一台車給我 但我後來把車子賣掉 也拿到40萬元的現金 現在他動不動開就叫我還他 所有他送給我的東西 包含那40萬也想要回去 我一氣之下竟然答應要還他 並且還寫了一張字據 上面的內容是 他(甲方)於交往其間贈送給我(乙方)的飾品 包包 還有40萬現金 兩人分手後 我(乙方)會全數歸回 不得意議 乙方會在102年5月6號將40萬元匯給甲方 並且在下面簽蓋了兩方的名字 現在甲方他把原範本撕掉了 但他有影印一份存證 想請問一下 立這種字據法律是有效的嗎? 乙方真的該全數歸還嗎? 如果他拿影印的那張範本出來是否還是有效的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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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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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未違反公序良俗之前提下,該契約仍有效力,所以對方仍可向您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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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5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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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因此,在民事訴訟上除非對造當事人不爭執「文書形式上的真正性」,原則上提出文書做為證據的當事人即必須先向法院舉證所提出之文書係由文書名義人有權制作而完成,若無法舉證證明文書乃係形式真正者,該項文書即不具證據能力,法院依法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再按,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定有明文。從而對方若能提出您親自簽名之原本文件,則法院在確認簽名真正後,當然即有可能依照您所簽立之協議內容進一步審酌其協議效力。但就本件而言,設若對方僅持有影本,則訴訟上只要您否認其真正(影本之簽名幾乎無法證明為真正,複印太容易了...),則該項書根本即不具證據能力,法院依法自不得以此項不具形式真正性之文書,做任何有利於對方之認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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