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票的效力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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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19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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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發本票之行為性質乃屬於單獨行為,除非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否則依法未成年人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因此本件若其簽發本票尚未成年者,是不能夠以該本票而請求給付票款的。
二、至於借貸契約是否有效, 必須視法律行為之內容是否為未成年人年齡、身分所必須而定,但一般司法實務上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通常有可能會被認為效力未定,需經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在其成年後予以追認,才會發生效力。
三、如果借貸契約不存在則對方受領款項乃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您可以依照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此時本票或許可充作對方受領款項之證據)。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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