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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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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2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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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1)應受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者,應發還其有繼承權人。繼承人有數人者,應分別通知其委任一人受領。
    (2)應受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由其繼承人具領保證金時,應請其提出下列文件,並經檢察官批可後,始得發還;
    1.聲請書狀。
    2.應受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證明書或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及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法定繼承權人有拋棄繼承者,其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5.委任書。(繼承人有數人者,應委任一人代表具領;繼承人有未成年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委任;發還金額過鉅者,得請其提出委任人印鑑證明。)
    6.發還保證金通知書、具領人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

    資料來源: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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