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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解約 離職違約金

  • J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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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23 10:24 
  • 文章人氣:2647
  • 個人積分:8
  • 您好! 我的哥哥是某私立醫院的住院醫師第二年。他們是一年一聘,這一次簽的工作合約時間是2012.8.1~2013.7.31. 因為常常要值班 周末周間常要ON CALL 國定假日也不能放假 身心疲憊 所以決定辭職。我哥哥是今年4/21提出書面離職 今年6/30要離開。但是人事室跟他說要陪違約金30W. 原因是當初有簽合約.請問固定薪資到底如何界定? 我哥哥今年年終獎金也才四萬多元(到目前為止 已經服務滿一年九個月).

    請問如何不賠違約金 或者降低違約金金額? 要求賠30W合法嗎? 要離職一定要提早兩個月以前就要提出離職申請合法嗎?有甚麼法律條文可以證明此違約金不合理。若要申訴 要找哪個政府機構或單位?非常謝謝您!!

     

    當初簽的合約內容是:

    住院醫師應聘後於聘期未滿前離職,應繳交其二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住院醫師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未於欲離職日期前二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者,應繳交其一個月固定薪資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違反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違約金及賠償金應予併計。

    新聘第一年住院醫師應聘時應簽具「應聘切結書」,應聘切結書另訂之。

    如於下學年度約滿不再受聘者,須於聘約結束前二個月提出辭呈(訓練期滿之總住院醫師不受此限),經同意後於聘約期滿之日始得離職

    經核准離職者,應於離職日(或前一日)辦妥離職手續

     

  • 李耿誠 (李耿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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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23 12:51 
  • 文章人氣:575
  • 個人積分:132
  • 律師評價:10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138號
  • Janet您好

    看來您似乎您哥哥的離職違約金等事情,感到困擾,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一、固定薪資係以經常性給與的金額來界定,年終獎金原則上不算是薪資

    二、離職違約金的問題

         如果是勞方主動離職,依目前實務見解,違約金係原來薪水的二至三倍,都會被認為合法。

    三、限定一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違約金部分

         這個部分你哥已經在二個月提出,為何還要賠?如果不論這條契約合法與否,已經不符契約文      義,應該不用賠償

    五四、若要申訴,可以找各縣市的勞工局(處)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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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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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23 15:53 
  • 文章人氣:538
  • 個人積分:8
  •  感謝兩位律師的回答! 抱歉 離職時間我寫錯了 應該是6/1離職(也就是工作到5/31) 所以離遞書面辭呈的時間不到兩個月. 也因不到兩個月 所以要另外罰一個月固定薪資 請問 有甚麼法令可以保護勞方嗎?感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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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25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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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兄長可先向在地勞工局處抑或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兄長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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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25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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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兄長可先向在地勞工局處抑或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兄長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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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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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兄長可先向在地勞工局處抑或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兄長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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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兄長可先向在地勞工局處抑或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兄長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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