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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 與未成年交往..後續疑問

  • 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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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30 22:28 
  • 文章人氣: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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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生年滿20 女方未滿18
    女方家屬提出告訴說 : 男方誘拐未成年少女及性騷擾(強制猥褻)
    而男方有足夠證明說雙方兩情相悅也未發生性行為
    除了牽手、親嘴、愛撫胸部及下面(有隔著衣褲)
    男方也有問過女方,有沒有感覺不喜歡、不舒服
    而女方也說 沒有不喜歡、也沒有不舒服
    女方也未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男方只陪女方從事正當活動每天都會回家
    也沒有限制女方的行動自由的證明下
    請問男方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及問題?

    目前對方提告:強制猥褻

    猥褻行為」指性交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自己的色慾、或足以挑逗引起他人性慾的行為,例如撫摸、強吻。

    是否不管對方是不是自願都算構成?

    我有足夠證據證明她也希望我摸、親、抱這樣也算嗎?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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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30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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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釐清女方是否已經滿十六歲?如女方已經滿十六歲,則倘若未違反女方的意願而有猥褻的行為,是不構成刑法犯罪行為的,至於女方家屬要提告強制猥褻,那要看當時是否有違反女方的意願,強制猥褻罪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您應先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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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30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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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  小安您好,

    1. 按刑法第224條之規定, 強制猥褻罪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提起不得撤回, 請謹慎面對本案。

    2. 首先必須釐清者, 是女方是否已經滿十六歲? 刑責相差很大, 請先釐清

    3. 其次, 您手上得證明兩情相悅之證據為何? 是通訊紀錄(如line或簡訊), 或出遊照片?建議於偵查程序中就由律師為您撰寫訴狀辯護,以換取不起訴或者緩起訴之可能,避免夜長夢多。

    為了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訴訟策略, 歡迎您撥打電話0973162871諮詢(諮詢免費),並攜帶相關證據律師事務所,由律師審酌您的證據為您判斷。

    律師敬上

    若您認為上述答案對您有幫助, 煩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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