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最近剛與老婆談離婚,想要好聚好散,不過小孩她要帶回台北
包括監護權加上252萬孩子的教育生活費,我也是月光族為了養這個家也背了好幾十萬信貸沒辦法給那麼大筆費用,現在是暫時分居,如果要向法院訴請離婚的話~
1.小孩的監護權這方面贏面大嗎?可以留在身邊嗎?
2.因為對方是完全沒有經濟能力沒工作,我一個月固定4.5萬薪水繳完信貸還是有3萬5左右可以養 孩子
3.不履行夫妻義務例如行房這類的 這能算是「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嗎??
真的很不想走上法院,不過這麼大筆的贍養費我真的拿不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