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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土地共有人發存證信函的有效性

  • 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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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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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本人有一農田共有地,近前有其中二兄弟檔共有人買賣持分予第三人
    因上開共有人其一(兄)有禁治產狀況,其兒子以個人名義附記為該共有人監護人
    如 王小明(王大明的監護人)
    發出一封詢問優先購買權存證信函,但重點是
    該人就該買賣還在申請監護權當中,怎可以代其父發送信函主張買賣
    請問貴司
    1.該信函的有效性如何

    2.又其另一共有人(弟)也於同一信函中,順帶傳達買賣意願,並已完成過戶登記
    請問其過程是否有爭議之處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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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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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65 │ 律師證號:95台檢證 字第6904號
  •  如果那位有監護必要之人已經沒有事實上的意思表示的能力,對於他的形式上的意思表示(包含授權,以他的名義作成者)及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等,將來如果對這些意思表示提起確認無效的訴訟,法院應會認為該等意思表示無效。 不過,這些都要靠訴訟來完成,且還要做一堆回復原狀的行為,等到時候對方的財產早就處分光了。 對方有信函給你要求你表示是否優先承買,建議你要不就優先承買,要不就馬上提起確認意思表示無效等訴訟,並提起假處分對該土地作成查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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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04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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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那位有監護必要之人已經沒有事實上的意思表示的能力,對於他的形式上的意思表示(包 ... (恕刪)

    王大明的健康狀況,並沒有親眼確認
    僅由其委任代書口中,告知其兒子申請監護權,法院判決還沒下來
    所以
    以陳律師的回應是指:被認定無效的機率比較大,是嗎
    如果是,這算偽造文書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