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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被過失傷害

  • 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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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31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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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時我直行車 綠燈 撞到一位 站在馬路上 躲都不躲的一位老先生
    當時10點多 店家休息 剛好路燈也沒開
    閃避後他拿雨傘推了我 然後反作用力自己跌跤在地上
    然後我就摔了出去

    警察初步判斷是
    我:
    涉嫌未注意前方路況
    對方:
    涉嫌站立馬路阻礙交通

    以上是 事情經過 我想問的是

    當時發生時間是 101/12/09日

    提告時間是 102/6/07號

    警察在102/07/15日 提告書給我

    說對方告我過失傷害
    可是警方說我沒過期也可以提告

    我現在擔心的是
    如果上法庭
    我不能也告他過失傷害

    一開始我以為他就算了 我損失也不想跟他計較 他也只不過擦傷

    我是腳膝部 多處 嚓挫傷

    我已經把我的診斷證明書 交給檢察官

    所以請問各位法律專家們 我上了法庭 我是被告 我還能告他過失傷害嗎?
    或者是被告的狀態 在法庭上跟檢察官提出我有受傷之類的嗎
    檢察官 已經收到我的診斷證明書了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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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0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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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您對於老先生提告過失傷害罪(或傷害罪)的告訴期間是從 101/12/09開始起算六個月,因此本件若您是在102/07/15接獲警方通知後才提告的話,則已超逾告訴期間,就此項告訴,檢察官應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不過即使已超逾告訴期間,就此部分您還是可以在消滅時效期間二年內提起民事賠償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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