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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把我的筆錄透漏給記者寫出來,可以告他們嗎?

  • 小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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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10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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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大家,如果警方未經我同意把我的筆錄透露給記者知道,記者並且沒經過我同意把它報導出來,而且還寫我的全名,這樣我可以告警察跟記者嗎?
    我要如何告他們?告他們什麼?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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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11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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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

    刑法132條洩密罪則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該條所規定內容包括個人的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出入境資料,或涉及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資料,所以,警員洩漏個人資料,應已觸犯刑法第132條之洩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