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命令通知問題請教
- 明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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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25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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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小弟日前發了支付命令給債務人, 結果近日收到通知如下:
主旨:台端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應受送達人XXX係遷移不明經本院調取戶政資料應受送達人仍設原址,本件無從送達,支付命令依法不行公示送達,請 知照。
說明:一,本院受理102年度司促字第XXXX號支付命令事件,應受送達人文件無法送達, 得另行起訴,以保權益。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 第2項、第515條。
問題: 1.這是指債務人又搬家了送不到對方手上嗎,那如果我找到他新家的住址,那我可以做 更正要求法院重寄嗎?還是說這件支付命令就結束了,必須要重新再發一次支付命令?
2.說明中的得另行起訴,以保權益。是指什麼?我應該怎麼做才好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葉名展 (葉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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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25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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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民事訴訴法第515條第1項之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至於法院通知您依法起訴,以護權益,係因為您未能提供債務人的現行實際所在地,以致支付命令未能合法送達,所以提醒您得藉由起訴以護權益。 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謝謝。
- 您好,我是葉名展律師(舊名葉力豪),很高興為您服務。電話:(02)23820967。電郵:alex4279@gmai.com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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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8-25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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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目前法院通知內容而言,本件支付命令無法合法送達已然失效,所以除非您可以設法尋得確實可以讓債務人收受送達之處所,否則後續基本上恐怕無法循督促程序透過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而取得執行名義(再發支付命令也是同樣的結果),要在民事程序確保您的權利只能依起訴進行訴訟來取得執行名義了。
謹建議您就相關事實與律師進一步討論,研議後續可行之法律途徑,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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