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稅務 > 已辦理拋棄繼承是否還得負擔亡者身前的欠稅

已辦理拋棄繼承是否還得負擔亡者身前的欠稅

  • thirstworld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8-27 21:59 
  • 文章人氣:8799
  • 個人積分:22
  • 小弟前陣子收到國稅局寄來的信,收件人為家父的名字但家父已於民國101年往生了,且小弟想弄清楚信件內容故簽收了該信,拆看信件才發現是國稅局寄來通知家父在民國100年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於是來信要求補申報並繳清,接獲當下小弟立馬打電話去南區國稅局詢問弄各清楚,國稅承辦人員於電話中告知『國稅並非債務故仍須繳交家父當年未申報且遺留的稅金』,雖然小弟強力主張所有繼承人皆已辦理拋棄繼承並願意提供法院證明公文〈因家父身前做保導致遺留龐大
    債務故在身亡兩各月內便辦理好拋棄繼承〉,但承辦人員仍不為所動的重複同樣的內容,於是小弟改用電子信件詢問國稅總局,日前回信並告知以下內容:

    『先生您好:有關 台端詢問拋棄繼承後未申報已故家屬綜合所得稅相關問題乙案,您父親於101年2月20日死亡,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前揭遺囑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未在期限內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就該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淨額逕行核定其應納稅額。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囑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本分局將選任遺產管理人作為代繳義務人,就前揭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義務。 感謝您的來函詢問。』

    想請問大律師們這回文的意思是我仍舊要負擔家父未申報繳交的所得稅嗎?還有小弟對於公文內這句【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本分局將選任遺產管理人作為代繳義務人,就前揭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義務。】是不是就明白告訴拋棄繼承對於欠稅是沒有任何用處的,因為要求法院選出遺產管理人作為代繳義務人!?????

    拜託各為大律師了解惑,感激不盡!!!!!!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8-27 23:25 
  • 文章人氣:444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所謂的「拋棄繼承」係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律規定方式向法院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的地位,不欲為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依民法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從而繼承人一經拋棄繼承者,其自繼承開始時,即不為繼承人,即其不取得對被繼承人之權利,亦不負擔義務。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應由遺囑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
    本件您既已依法拋棄繼承則依民法第1175條之規定,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死亡時),即不具有繼承人之身分,而非所得稅法第71條之1所規範之主體,當然無須負擔關申報納稅之義務。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thirstworld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8-28 03:07 
  • 文章人氣:450
  • 個人積分:22
  •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謂的「拋棄繼承」係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律規定方式向法院所為與繼承立於無關係的地 ... (恕刪)

    感謝賴律師您的解答,看來無須理會國稅局對於此事的催收,想請教若國稅局能持續的對小弟有進行催收的行為(郵件、電話、電子信箱),小弟該如何應對呢?

    畢竟換個角度想,若我是國稅人員必定不會讓此稅收變成呆帳,能收一筆是一筆,至於如何催收的過程就不考究了(連哄帶騙能唬過就當賺到)。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8-28 06:38 
  • 文章人氣:455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若該管公務員仍有相關不諳法令而擾民之情形,建議您可委婉地告知將請其主管單位檢討、要求加強相關教育訓練,並提供回函內容供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