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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問題

  • 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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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8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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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剛到新公司上班,因為有和老闆娘談了一些例外條件,所以我自己有打一份合約把當初談的條件列清楚。


    問題:

    1. 與我簽合約的是「掛名的負責人」不是「真正發薪水的老闆娘」   這樣簽的合約是否有效?
        (掛名負責人與老闆娘兩人僅是遠親關係,非夫妻關係)
    2. 如果到時候有爭議,是老闆娘要負責還是掛名負責人要出來負責?
    3. 另外勞基法規定離職要提前幾天通知,想請問這些規定的天數是指上班日還是實際的天數?

     

    感謝撥冗回答。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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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28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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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而勞基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照上述規定可知,此項預告期間之長短係依勞工工作年資來認定,再者,除非勞工之工作年資在三個月以下,否則其自請辭職應按其工作年資之長短遵守十日、二十日或三十日三種不同預告期間事先預告雇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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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2-25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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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一開始的問題:

    最後簽約的仍然是公司的掛名負責人,而不是實際發薪水的老闆。

    老闆不願意在合約書上簽字(無論是見證人或連帶保證人)。

    簽約時除了有蓋上掛名負責人的印章,也有蓋上公司的章。

     

    請問:

    1. 若掛名負責人將要離職,那這份合約是否還有效力?
    2. 若還有效力,是否直接由新的負責人延續下去?或是需要再簽一次合約? 
        (合約本身無訂定期限)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