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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和奢侈稅問題

  • yinj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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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8-31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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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各位大大:
                              我102年7月份剛成交簽約訂下一間房子,可是因為賣方是101年2月份買的,必須等到103年2月份才可以辦理過戶,不然會有奢侈稅產生,當然買賣雙方也同意作履約保證,可是這幾天就是賣方打聽到有作履約保證的話,國稅局會查到是在102年7月份買賣的,這樣他就會課3倍的稅了,所以賣方很緊張找我希望我能夠取消履約保證,這樣就沒記錄了,重新修改當初的契約.

    請問:
             1.賣方在103年2月份在辦理過戶的話,不是已經滿2年了可以買賣了,他還會被課稅嗎?
                如果真的不取消履約保證的話賣方真會被課稅嗎?
             2.取消履約保證了這樣對買方還會有保障嗎?簽訂"動產買賣契約書"就已經算是這
                 間房子被買方買走了嗎?所以取消履約保證的話對買方不會有任何權利上的影響
                 嗎? 所以到時候一樣可以辦理過戶嗎?
             3.取消履約保證的話算是我自行毀約嗎?他就會把訂金還給我房子可以再去轉賣出高
                價者嗎?如果取消履約保證的話還有甚麼辦法可以保障買賣雙方呢?
             4.請問有甚麼辦法在不取消履約保證情形下而賣方又不會被課奢侈稅呢? 如果我不想配合修

                改契約的話賣方會對我怎樣嗎?

    感恩

  • 吳易修律師 (吳易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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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02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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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奢侈稅的二年持有期間,是從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並非以登記之日計算至完成過戶為準。所以簽約日在二年之內,無論何時辦理過戶,或有無履約保證,均可能課稅。建議二年持有期間屆滿後,再行簽約。

    至於前已交付之訂金,雙方可以合意變更為立約訂金(即確保將來契約的有效訂立),同時約定違約金條款,應可保障買方權益。

  • 吳易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