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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自願給予帳號密碼

  • 猷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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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3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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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查詢了 

     第 三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他方自願給予 帳號密碼 

    然後我卻修改密碼 

    他方報案 我這樣有觸法嗎

  • 葉名展 (葉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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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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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據你所陳述的內容,你可能涉及刑法第359條,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 您好,我是葉名展律師(舊名葉力豪),很高興為您服務。電話:(02)23820967。電郵:alex4279@gmai.com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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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9-13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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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私自變更他人密碼之行為恐已觸犯刑法第359條之規定,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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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16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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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您修改密碼之理由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兩造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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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您修改密碼之理由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兩造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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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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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您修改密碼之理由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兩造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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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本件可能需釐清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您修改密碼之理由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兩造使用契約內容及相關爭點,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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