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 被告提出移轉管轄
- Rain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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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3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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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提出訴訟時提出減少價金之訴訟,目前正走書面程旭,互相來往法院書面爭點整理訴狀2次.
房子的住址在基隆.
打電話給書記官,書記官表示此為債權;因為對方提書申請,法院目前書面來問我意見,要我提出
書面意見.
房屋漏水與當時買賣合約不符合,要求減少價金,此屬契約還是能夠歸類為不動產涉訴?
能否引用民事訴訟法第10條II款,其他因不動產涉訴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書記官說是"得",並非專屬.
我該如何應對? 人證物證房子都在北部,因為被告賣房後搬到中部.
感覺是他在拖時間,並增加我提告的困難度,他應該主張的以原就被,但能否應對時能將第一審法院
定在房屋所在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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