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分辨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10-08 15:04
- 文章人氣:482
- 個人積分:49308
- 律師評價:1381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不特定人得出入場所出言否定人格,如三字經等。
2、誹謗罪,是以散布於他人之意思,傳述足以降低名譽之事,包含不實事蹟,或是純粹私德事項,如某甲沒有前科,卻四處散播其前科累累,或是四處宣揚某甲好吃懶做等。
4、人民是有作證的義務的,僅有部分例外,如:親人是可以作證的(但是證人可以拒絕)。另,員警則有作證的義務。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