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毀謗一事是否成立
-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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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8 17:56 最後編輯日期:102-10-0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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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損失約10萬的貨
經理:在錄影機裡看見4人進出倉庫(其中1人是我哥)
經理單方面先找我哥約談,我哥坦承拿3盒月餅,經理要他說出實情
我哥的回答是:倉庫出入四人,"有可能"由四個拿走10幾萬的貨,且"有可能"由司機帶頭
竊盜事件與和經理自白書並離職和解,放棄所有的中秋禮金及遣散費(經理不願意雙方印自白書,只有經理單方有)(9月27日完成和解)
幾天後,另外3人依依離職
(10月5日雙方到警察局)
司機報案!!到警察局之後了解
司機說:經理說是我哥哥講的,由司機帶頭,因此司機要求賠償20萬(中秋禮金的錢到過年全部賠償)
警察對司機談論有說到:你沒有拿,你可以跟經理說你沒拿爭取,你為何要離職
司機沒有回答
在我哥的爸媽的求情下改成10萬,父親剩至下跪,後來警察局說要開會,要所有人自己去調解委員說,在求情之下司機說要回去問家屬(10月5日發生)
(10月7號)事實發生但無證據
第2位約我哥出去談判,直說要錢要朋友,並有意圖事情如果沒弄好有意惡意共同好有散播竊盜事件,還是要花錢了事,出口 5 10 15 20 ,不要芭樂價,並要我哥自行開價
我哥開口5萬8萬都拒絕
雙方達成協益10萬時
這第2位才說:
「我是自行離職,認為名譽受損,因沒面子繼續留下,與經理達成協議並在隔日領取遣散費」
後告知第3位不好對付要幫忙說情
見面開口就是與上面共識一起的價格
協調完後就開始述說第2位與第3位的心聲
都與經理之間有些糾紛
並告知隔天聯絡司機因為他是開頭說要告的人,10點前聯絡
(10月8日)
第2與3位告知如果是10萬他將不滿意
因此已聯絡晚上全部的人約談
約談結束對方獅子開口要求都要15萬
談判不好因此破裂
個人有想到的部份是:
1.司機在警察局說經理這樣說:哥哥指控由司機帶頭拿貨9盒,但我哥說的是10幾萬的貨完全不合??
2.經理說:倉庫出入四人,"有可能"由四人拿走10幾萬的貨,我哥說,:有可能司機帶頭,不可能自己一人拿取10萬的貨??(經理有勸告這是毀謗,但隔天所有人都知道,我哥有像經理說他們沒有)
3.第2位說-已自行離職,認為名譽受損,因沒面子繼續留下,與經理達成協議並領取遣散費???
4.大家達成共識都是經理有問題,都是與經理相處不來(有錄音)
5.竊盜事件與和經理自白書(經理不願意你我雙分自白書)並離職和解(9/29完成和解)為何還有後續??
6.經理一個一個遣散員工並未四人找來一起說,這部份出了不小問題
7.第2位與第3位談論經理是否挖洞讓我哥跳下去???(有錄音)
8.你沒有拿,你可以跟經理說你沒拿,爭取你為何要離職這點,警察也說的沒錯,為何全部算在一起??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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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9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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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誹謗罪,是指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就您所述的狀況,您兄長確實有誹謗的問題。
2、然,誹謗罪是有例外規定的,其中有一款,倘若是為了保護合法的利益,做善意的言論的話,不會成立誹謗罪,因此倘若您兄長因為公司要追究竊盜事件,如實說明的話,應可認為符合例外的規定。
3、因此若以您所述的狀況,您兄長並無與對方和解之必要,然若考量其他因素希望與對方達成和解的話,建議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以避免遭欺瞞。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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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09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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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誹謗 ... (恕刪)
但如今在談判之中(10/8號談判破裂)
其中1人仿悔,2個人說要告(15萬才和解)如果沒有的話,並說要由經理出面作證
但我哥與經理和解條件為
這是否達到你說的保護合法的利益,做善意的言論,不會成立誹謗罪嗎??
另外經裡也有說這沒有證據不能隨便亂說,但今天卻由經理把這些人依依弄到離職,並給他們遣散費
另一個人則是因為自己覺得沒面子自行離職,但也拿遣散費
自白書也只有經理有,雖達成雙方的條件,他是否會再拿自白書告偷竊嗎?或惡意毀損自白書,當做沒有此事,並且還要加上他們3個告的毀謗,並出面做證??
經理自己也有說,沒證劇不能亂說,但確由他說出,並傳出去給公司的人都知道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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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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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兄長之自白書,可能成為左右相關認定之關鍵證據,是否可詳入內容?
2、本文仍然建議,倘若無法於具有公證客觀之地方和解,則不妨由對方去告,避免遭到欺騙。(因為誹謗罪是告訴乃論,何時和解都可以)
3、本文另外建議您,由您兄長直接詢問,並且最好能夠直接面談,否則可能會有傳達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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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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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1 18:00 最後編輯日期:102-12-11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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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過了兩個月(12/05)受到另外一家警察局的通知
去警察局了解說明(12/11)
對方原本是三人如今剩兩個人出面要提告
因對方去找勞工局告知公司遣散
公司經理指證哥哥說他們三個有偷並簽名
因為對他們三人有疑問因此以遣散方式將他們遣散
對於自白書方面,當初只有公司有,像這樣的自白書是否有辦法向公司要到
如今成為不利我們變成什麼都沒有,竊盜還事實成立
對方卻有經理的簽名和經理的指證及與我方與司機承認竊盜聊天內容
如今經理說的放棄一切不追究寫自白書,還可以再告嗎?
-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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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2-11 18:18 最後編輯日期:102-12-11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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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事發過了兩個月(12/05)受到另外一家警察局的通知
去警察局了解說明(12/11)
對方原本是三人如今剩兩個人出面要提告
因對方去找勞工局告知公司遣散
公司經理指證哥哥說他們三個有偷並簽名
因為對他們三人有疑問因此以遣散方式將他們遣散
對於自白書方面,當初只有公司有,像這樣的自白書是否有辦法向公司要到
如今成為不利我們變成什麼都沒有,竊盜還事實成立
對方卻有經理的簽名和經理的指證及與我方與司機承認竊盜聊天內容
如今經理說的放棄一切不追究寫自白書,還可以再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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