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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問題詢問

  • 阿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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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2 17:47 
  • 文章人氣:1607
  • 個人積分:18
  • 律師您好:

    目前遇到一些狀況,請求律師解答問題謝謝。

      小弟四月份入職某公司,朋友所開設的,一開始老闆口頭承諾會給我保勞健保,但工作之後並沒有保,後來因為工作忙碌,薪水都有準時發放,後來就不了了知,但經勞保局查證從四月份工作後到九月份的確沒有任何保險紀錄。轉帳的時候薪資都是透過同事的帳戶轉帳,所以轉帳名稱為同事的私人帳戶,而非公司的薪資轉帳。

    一直工作到七月底,跟老闆因為工作狀況進行討論,接著後面電話就開始不接不回應,LINE對話紀錄也是以讀不回,但是七月份薪資在八月份的時候有匯款進入,八月中跑客戶的時候LINE給他之後他只告知我先暫時放下手邊工作,他回國之後會再跟我談,暫時無須處理。八月份薪資九月也有發放。但是一樣連絡不到人,從同事那邊輾轉聽到似乎他對外宣稱我只工作到八月底。至今並沒有領到九月份薪資,一樣老闆避不見面。也沒有明確的告知解雇我或是叫我去找工作,突然間就是沒有給我薪資,九月中他只有將我的公司email帳號停權,我詢問他也沒有回覆我。

    想請問

    要求老闆給我九月份的薪資可行嗎?後續遣散費可否連同薪資一起拿到? 解雇是否需要老闆書面或口頭告知才算生效? 此種情況下我如何證明我為公司員工(LINE的任務指派算證據嗎?)而不是義務幫忙性質 公司負責人若不是我老闆的名字,我應該對公司還是對我老闆去要求呢? 經由調解委員會解決此等糾紛是否我會被反告竊取公司機密或是等等呢?

    問題很多,希望可以協助我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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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2 21:26 
  • 文章人氣: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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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薪資可以請領到工作終止日當天,依法公司必須將所有積欠員工的所以費用,包含資遣費、薪資、獎金等於離職日一併給付。

    2、解職的部分,公司本應給予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用以請領失業給付跟就業輔導。

    3、勞工權益必須向雇主請求,您受雇於誰就誰,因為依您所述,尚無法判斷您是受雇於公司還是所謂的老闆,請詳述。

    4、本案可能涉及雇主未依法投保勞健保、未依法給予薪資、未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未給予資遣費等,依法可以向鄉鎮市調解委員聲請調解、向勞工局檢舉、向法院起訴,這是你的權益,沒有所謂的洩密問題。

    5、就您所述,本案您可能遇到惡質雇主了,他一開始就有意讓你搞不清楚你受雇的對象,並且由私人帳戶作匯款等,因此我建議您直接向勞工局檢舉,並準備若干的證據,包含薪資資料(匯款資料、薪資條等均可)、受雇的資料(您一切可以合法取得的執行職務的資料、打卡單、員工守則、工作指示)等。

    6、因為雇主顯然有所準備,考量勞工局有檢查權的,可以減輕舉證的負擔,勞工局亦會安排和解,並且可以請雇主提出說明,若查獲違法亦可開罰(未投保跟積欠薪資的部分均有處罰規定),因此才建議您向勞工局檢舉,末以敘明。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阿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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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3 17:32 
  • 文章人氣:391
  • 個人積分:18
  •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因為一開始入職沒有簽約,勞健保也沒有,薪資轉帳也是透過同事帳戶。我對的人在職稱上掛的是經理,我們的客戶都是對他,我現在的證據就只有當初去跑客戶的一些紙本資料跟LINE的對話紀錄,目前種種的條件對我來說相對不利,甚至是之前介紹我進公司的友人現在也說"他只是朋友幫忙,老闆給他報酬,那些業務資料是他自己做的並不是公司的"

    如果沒有簽約,沒有打卡紀錄,沒有勞健保,只有薪資轉帳(同事帳戶名稱),請問下我怎麼證明我是公司員工? 我只有LINE的對話紀錄,還有手機裡面有之前公司e-mail的部分資料(帳號已被停權)。

    我是有份之前維修的單據上面有我和我們客戶的簽名和時間,這樣能算是證據嗎?

  • 煞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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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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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維修紀錄單據就是證據 如果有客戶願意證明

    那你基本上可以依法請求支付

     

    另外 你可以調閱勞保的投保明細表

     

    可以確認老闆有沒有投保 沒有的話 你把相關資料交給勞工局處理

    並且寫存證信函或通知老闆 已經違反勞基法 把薪水等$清一清

    不然勞工局介入的話 查證屬實 會先給你開紅單喔 這紅單不比這些未清款項還低喔

    PS.把事情鬧大 老闆不會為了一點錢 損失商譽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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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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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提的物品可以作為佐證。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