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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時間點

  • 小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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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6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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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 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前不得提出.  二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

    是指偵察庭起訴後, 在法官開庭一審的時後要口頭或書面提出. 若是等到一審結束後, 就一定要等二審時才能再提出, 若沒有二審, 就不得提出, 是嗎?

    另外, 在檢察官開偵查庭時, 通常會開幾次才上訴轉由法官開庭?  在偵一庭或偵二庭開庭, 代表意義相同嗎?

    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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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6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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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內容,就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您的認知是正確的...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一審判決後,若檢察官被告均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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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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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6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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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官進行偵查程序後,會依調查之結果而分別以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而終結偵查,所以偵查庭要開幾次並沒有一定,只要調查到達一定程度可以結案即會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而無須再開偵查庭,換言之,不是有開偵查庭就一定會起訴而由法院審判,偵查庭次數會因個案而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