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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糾紛

  • coffeeman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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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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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於10月22日在郵局外面被要求做問卷調查,接著就跟我推銷健康食品,當下表明我要離開也不讓我離開,說明現金不夠也一直遊說可以用刷卡的或是去領錢但是要先押金,於是我買了盒裝60粒膠囊價值2000元的產品,回家晚間服用了兩顆。翌日上網蒐尋有關此商品的評價才發現公司名譽欠佳,亦有網友提到吃了商品身體不適(網址如右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21905445),於是我也不敢再使用此商品並且想依照剩下的商品比例(58粒)做退貨的動作。致電到公司專人表明已經開封了就不能再退。

    這裡想請教律師,得知商譽不好後造成心理疑慮後想退貨卻又已經服用了2粒,但是有鑑於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訪問買賣又解釋為因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際,並無足夠的時間或資料可供參考,以致往往在緊迫的時間和壓力下,作成購買之決定。

    此買賣是否能夠退貨?

    謝謝您撥冗閱讀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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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2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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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銷售方式若符合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之郵購買賣或訪問式買賣時,消費者可依據該條規定主張解約退款,無須說明理由。如果企業經營者約定一經開封就不可退貨,此部分乃為無效之約定,不具任何法律上之拘束效力。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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