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錯誤
- Hu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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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29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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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在民國100年,我家賣了一筆土地,最近102年10月買主來告我們(民事),因為地政事務所發函通知他,該筆土地於民國65年,地政事務所舊簿換新簿時登記錯誤(純屬地政機關登記人員錯誤),500平方公尺筆誤為1500平方公尺,我家於民國68年購入,購入時已是錯誤面積( 我們現在才知道這件事,因為不管是現在的買主還是之前的賣主,都是針對地號登記面積買賣,都沒有實際 去丈量),現買主來找我家要退回買賣價金(按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請問~~
我們可以主張什麼?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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