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經過與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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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0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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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晚上9:4x
我行經竹山集山路三段,往斗六方向行駛,在剛過竹山某路口時遇到駕事者,當時燈號還在綠燈我的方向是直走,他是要轉向左手邊.但該路口有兩段式轉彎且他未打方向燈直接左轉,我在後面已經察覺不對已有閃躲,從外車道切入內車道不料他還是直接撞上.事發有立即報警,有驗傷單正本 初步判定是駕事者為依照燈號行駛,我是未注意前方行車
隔天爸爸有接到他的電話問我狀況,爸爸好像跟他說我沒什麼大礙小孩子沒怎樣就好,之後到10/12日前都沒接到她的半通電話,事發後幾天我因為要上班,要用摩托車我主動撥打電話告知我在實習需要上班要用摩托車,駕事者托說因為與我相撞導致沒有車子陪我過去看!!他請他父親過來,他父親比我早到機車行,當時機車行老闆不知是事故車以為只是需要換外殼跟他報了3000塊應該就夠了!!我到的時候才把車禍訴說,要機車行老闆幫我檢查車子把壞掉的都換掉,當我說完沒多久她父親就到了,告知我人沒事就好,機車修理一人一半他說車禍雙方都有過失不一定我全對她兒子全錯,語氣視乎想壓過我!我當時告知她我不能接受!!沒道理我被撞還要跟他一人一半!!他父親說他之前也是開計程車處理很多事故所以說她要她全副不可能!!後來我也不跟他做爭吵!!只告知機車行老闆壞的我都要換新!! 修車總金額13150元
發生到現在對方態度依然很惡劣不想賠我!!我已經提起告訴告對方過失傷害!而他有去申請和解但是卻只想賠我修理機車錢的一半!!
- 林崇偉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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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車禍雙方與有過失,則對方依法應負過失傷害罪責,而對方若未受傷的話,則您這一方即無須負擔刑事責任,從而可以善用此點來作為談判籌碼,事實上若對方不願和解而使您這一方撤回告訴的話,即使是僅判決有期徒刑一個月則易科罰金至少也要三萬元,從而即使全額賠償也對於他們是絕對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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