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 駱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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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1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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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提起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訴訟(簡易訴訟),請求15萬,經第一次開庭,被告於庭外要求以10萬和解,被告已給我5萬,於和解書中載明和解條件:
A.剩五萬會於102.10.10交付且希望我撤回起訴,
一方如未遵守,須賠償他方10萬元。
我於被告給我5萬後即撤回該民事起訴,惟被告卻未於102.10.10給我剩下的5 萬元,迄今仍未清償。想請問大律師下列問題:
該和解書是否有效? 無論該和解契約是否有效力,我是否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要求被告償還5萬與10萬賠償費用?法院是否會准許? 被告以和解契約之名約定10萬實際僅支付5萬使我撤回該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訴,是否構成刑事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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