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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謝謝之前的回覆

  • tho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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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1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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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謝謝之前的回覆, 我的情形是10月6日颱風天(未停班停課)車輛停在安養院院區內大樓前,遭屋頂掉落物擊中,嚴重損毀,欲求償金額約90000元,該建物有地下停車場,但不對外開放.是否應負管理疏失之責. 又此建物所有杈為基隆市政府,維護管理為民問財團法人,雙方互踢皮球,所以我是否兩者同時提告? 如今在區公所調解不成立,如果向簡易法庭提告,不知要填何种訴狀,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還是別种訴狀? 煩請大律師撥空回覆.感恩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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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13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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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是針對設置物的所有人跟維護人,不是建物所有人跟維護人。且兩人要負連帶責任,因此建議您可以一同提起。 2、您所請求的數額為9萬元,建議您備齊相關證據、包含照片、氣象資料、估價單等,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 倘若還有疑問,歡迎來信,以求周詳,謝謝。